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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山东:农业龙头企业遇灾可免所得税           
山东:农业龙头企业遇灾可免所得税
更新时间:2008-4-28 10:05:26       作者:佚名         文章来源:中国农业信息网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新华网济南4月25日电  为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,山东省近日出台一系列新政策,在税收、土地、交通、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,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。

  山东省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。规定农业龙头企业遇有风、火等严重自然灾害,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。对农业龙头企业、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,免征增值税。对龙头企业、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初加工所得,免征3年至5年企业所得税。

  在土地、交通上,山东农业龙头企业也将享有更多优惠。山东省规定,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。农产品生产基地、农林种植养殖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。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,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时收费降低一个车型;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,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,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。

  山东省还给予农业龙头企业用水、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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